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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黃秀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占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2平方公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22,800元(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1,400元/平方公尺×102平方公尺=4,2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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