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黃秀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占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2平方公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22,800元(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1,400元/平方公尺×102平方公尺=4,22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