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黃秀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占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2平方公尺,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22,800元(107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41,400元/平方公尺×102平方公尺=4,222,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