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原 告 賴黃秀粉 被 告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祥 訴訟代理人 吳文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