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
- 原告
- 賴黃秀粉
- 被告
- 安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