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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4號

確認派下權會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游文科林世民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賴清忠
即原告
被上訴人
賴大同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會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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