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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84號

交付財務報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游文科林世民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4號

原告
林昱丞
被告
千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金麟
被告
鄒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交付財務報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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