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弘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528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 萬1,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