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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升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528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9 萬1,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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