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26號
- 上訴人
- 君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紀穎
- 被上訴人
- 綠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友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常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