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8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60元。惟查,依原告於民 國107年9月11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張請求賠償金額為660,56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660,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7,160元,尚欠11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