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14號 原 告 敏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仲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且未記載被告公司事務所、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程式尚有欠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前開欠缺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狀雖有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之記載,然未提出委任書,爰不列載「訴訟代理人林麗芬律師」,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