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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告
環球佳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婧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告
王竹君即仙杜瑞拉診所
被告
楊舒鈞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竫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1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14日內對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楊舒鈞與被告王竹君即仙杜瑞拉診所負有不真正連帶關係,惟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合作契約書之簽約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王竹君即仙杜瑞拉診所,並未包含被告楊舒鈞,且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中,除契約法律關係外,復包括民法第179 條,則原告請求被告楊舒鈞與被告王竹君即仙杜瑞拉診所負不真正連帶關係之理由為何?對於被告楊舒鈞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㈡本件被告辯稱因原告未能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已依原證8 所示之函文依法終止系爭合作契約書等語。原告則主張與被告簽訂系爭合作契約時已口頭要求被告提供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相關資料之義務等語。則原告口頭要求被告提供資料係於何時、地向何人為之?其內容為何?如被告確實應負此一義務,為何合作契約書中未約定?

㈢被告王竹君即仙杜瑞拉診所於原證8 之律師函中提及之多次見聞原告法定代理人劉卉婧進行雷射光療之時間、地點究竟為何?

㈣原告主張被告關於由被告王竹君即仙杜瑞拉診所施做手術後之費用、利益分配,其中營業稅部分應負擔一半之依據為何?

㈤系爭營業地點之雷射光療機係由何人提供?有無使用紀錄?

㈥原告於107 年3 、4 月間,除系爭營業地點外,有無其他營業地點?又原告主張無法營業損失所引用之106 年之營業績效,係何營業地點之營業績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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