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王怡菁
- 當事人許明環、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79號 原 告 許明環 被 告 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 157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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