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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訴人
李彌丹
上訴人
李懋凡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惠凡
上訴人
李小珮
上訴人
李怡凡
上訴人
李惟凡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周仲瑜
上訴人
吳幸旻
被上訴人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108年7月24日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中天資產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1萬8737元(

24200+〈20300x170.53x2/14〉=5187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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