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
- 上訴人
- 李彌丹
- 上訴人
- 李懋凡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凡
- 上訴人
- 李小珮
- 上訴人
- 李怡凡
- 上訴人
- 李惟凡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周仲瑜
- 上訴人
- 吳幸旻
- 被上訴人
-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尚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95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108年7月24日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中天資產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1萬8737元(
24200+〈20300x170.53x2/14〉=5187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