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移轉股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 原告
    葉佩勳
  • 被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佩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0,000 元(計算式:〈每股面額10元×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15000 股 〉=5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李噯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