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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移轉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佩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50,000 元(計算式:〈每股面額10元×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15000 股〉=5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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