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1號原 告 美姿空中瑜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栢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楊昕翰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8 年12月26日下午4 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