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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

原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被告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訴訟代理人
黃浤展

      李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1 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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