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62號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被 告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訴訟代理人 黃浤展 李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1 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