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6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