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反訴原告 威士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4,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