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上訴人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士登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4,45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2,75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00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9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