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威士登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1,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