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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王怡菁
  •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 原告
    威士登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威士登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顥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1,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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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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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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