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張景華
- 當事人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進卿因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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