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進卿因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