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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久鼎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進卿因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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