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32號上 訴 人 蔡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育儒、廣知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劉經邦、劉哲宇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参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