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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95號
- 原告
- 王振霄
- 原告
- 王衛霄
- 原告
- 王莉麗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海霄
- 被告
- 梁爵勤
- 被告
- 杜俊毅(杜明鴻之繼承人)
- 被告
- 杜志榮(杜明鴻之繼承人)
- 被告
- 杜珮瑜(杜明鴻之繼承人)
- 被告
- 杜佩容(杜明鴻之繼承人)
- 被告
- 許欽鐘(許鑽源之繼承人)
- 被告
- 許欽熏(許鑽源之繼承人)
- 被告
- 許欽福(許鑽源之繼承人)
- 被告
- 許欽靜(許鑽源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文政(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陳林靜芬(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美良(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昌虹(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佳蓉(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志達(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志洋(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怡君(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士傑(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士堯(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張哲瑞(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被告
- 張勝傑(林陳杏園之繼承人)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雅雯
- 被告
- 張王梅香(張進福之繼承人)
- 被告
- 張碧娟(張進福之繼承人)
- 被告
- 張智能(張進福之繼承人)
- 被告
- 張宗田
- 被告
- 邱月珠
- 被告
- 陳火生
- 被告
- 一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統公司,合併立統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因
- 被告
- 南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泰公司,合併昆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吉金
- 被告
- 泰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泰東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河
- 被告
-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輝瑞公司,合併派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達宗
- 被告
- 王陳舜馨(王更安之繼承人)
王貞乃(王更安之繼承人)
王春乃(王更安之繼承人)
王昱乃(王更安之繼承人)
王美乃
吳銘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杜俊毅、杜志榮、杜珮瑜、杜佩容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2 、㈡2 、㈢2 所示之杜明鴻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許欽鐘、許欽熏、許欽福、許欽靜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3 、㈡3 、㈢3 所示之許鑽源抵押權予以塗銷。
三、被告林文政、陳林靜芬、林美良、林昌虹、林佳蓉、林志達、林志洋、林怡君、林士傑、林士堯、張哲瑞、張雅雯、張勝傑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4 、㈡4 、㈢4 所示之林陳杏園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四、被告張王梅香、張碧娟、張智能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5、㈡、㈢5 所示之張進福抵押權予以塗銷。
五、被告張宗田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6 、㈡6、㈢6 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六、被告邱月珠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7 、㈡7、㈢7 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七、被告陳火生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8 、㈡8、㈢8 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八、被告一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9 、㈡9 、㈢9 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九、被告南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10、㈡10、㈢10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十、被告泰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11、㈡11、㈢11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十一、被告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12、㈡12、㈢12所示之派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予以塗銷。
十二、被告王陳舜馨等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14、㈡14、㈣1 所示之王更安抵押權予以塗銷。
十三、被告王美乃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15、㈡15、㈣2 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十四、被告吳銘福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16、㈡16、㈣3 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十五、陳火生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17、㈡17、㈣4 所示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十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杜俊毅、杜志榮、杜珮瑜、杜佩容連帶負擔6.2%,被告許欽鐘、許欽熏、許欽福、許欽靜連帶負擔6.2%,被告林文政、陳林靜芬、林美良、林昌虹、林佳蓉、林志達、林志洋、林怡君、林士傑、林士堯、張哲瑞、張勝傑連帶負擔6.2%,被告張王梅香、張碧娟、張智能連帶負擔6.2%,被告王陳舜馨、王貞乃、王春乃、王昱乃連帶負擔6.2%,被告陳火生負擔12.4% ,被告張宗田、邱月珠、一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泰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王美乃、吳銘福各均負擔6.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杜明鴻之繼承人為被告杜俊毅、杜志榮、杜珮瑜、杜佩容(下稱杜俊毅等人),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95至98頁)為證;許鑽源之繼承人為被告許欽鐘、許欽熏、許欽福、許欽靜(下稱許欽鐘等人),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02至105頁)為證;林陳杏園之繼承人為被告林文政、陳林靜芬、林美良、林昌虹、林佳蓉、林志達、林志洋、林怡君、林士傑、林士堯、張哲瑞、張勝傑(下稱林文政等人),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07至116頁)為證;張進福之繼承人為被告張王梅香、張碧娟、張智能(下稱張王梅香等人),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17至119頁)為證;王更安之繼承人為被告王陳舜馨、王貞乃、王春乃、王昱乃(下稱王陳舜馨等人),有繼承人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24 至127 頁)為證。但杜俊毅等人、許欽鐘等人、林文政等人、張王梅香等人、王陳舜馨等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命杜俊毅等人、許欽鐘等人、林文政等人、張王梅香等人、王陳舜馨等人為杜明鴻、許鑽源、林陳杏園、張進福、王更安之承受訴訟人。
二、立統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與被告一統公司合併,一統公司為存續公司,一統公司依法概括承受立統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有臺北市政府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一第130 至134 頁)為證;昆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1 月30日與被告南泰公司合併,南泰公司為存續公司,南泰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昆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有臺北市政府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一第135 至138 頁)為證;派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德公司)於94年1 月6 日與被告輝瑞公司合併,輝瑞公司為存續公司,輝瑞公司即依法概括承受派德公司之權利義務,有新北市政府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二第85至89頁)為證。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同法第256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梁爵勤、杜明鴻、許鑽源、林陳杏園、張進福、被告張宗田、邱月珠、陳火生、一統公司、南泰公司、被告泰東公司、派德公司、同盛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應就附表二所示71年12月18日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王更安、被告王美乃、吳銘福、陳火生應就附表二所示72年3 月4 日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其後原告更正被告為前開繼承人或存續公司,而變更聲明為:㈠梁爵勤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1 所示之梁爵勤抵押權予以塗銷。㈡杜俊毅等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2 所示之杜明鴻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㈢許欽鐘等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3 所示之許鑽源抵押權予以塗銷。㈣林文政等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4 所示之林陳杏園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㈤張王梅香等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5 所示之張進福抵押權予以塗銷。㈥張宗田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6 所示之張宗田抵押權予以塗銷。㈦邱月珠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7 所示之邱月珠抵押權予以塗銷。㈧陳火生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8 所示之陳火生抵押權予以塗銷。㈨一統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9 所示之一統公司抵押權予以塗銷。㈩南泰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10所示之南泰公司抵押權予以塗銷。泰東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11所示之泰東公司抵押權予以塗銷。輝瑞公司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㈢12所示之派德公司抵押權予以塗銷。王陳舜馨等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14㈣1 所示之王更安抵押權予以塗銷。王美乃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15㈣2 所示之王美乃抵押權予以塗銷。吳銘福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16㈣3 所示之吳銘福抵押權予以塗銷。陳火生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如附表二編號㈠㈡17㈣4 所示之陳火生抵押權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經核原告更正當事人,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所變更訴之聲明,與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梁爵勤、杜俊毅等人、林文政、陳林靜芬、林美良、林昌虹、林佳蓉、林志達、林志洋、林怡君、張哲瑞、張勝傑、張王梅香等人、張宗田、邱月珠、陳火生、一統公司、南泰公司、泰東公司、輝瑞公司、王陳舜馨等人、王美乃、吳銘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王海霄、王振霄、王衛霄及王莉麗等4 人對訴外人王昭清已取得本院97年執子字第31895 號債權憑證,王昭清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9 萬2622元及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利息,原告對王昭清確有債權存在。
㈡債務人王昭清名下有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可供強制執行拍賣,然系爭房地於71年12月18日、72年3 月4日經王昭清向臺中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抵押權人梁爵勤、杜明鴻、許鑽源、林陳杏園、張進福、張宗田、邱月珠、陳火生、一統公司、南泰公司、泰東公司、派德公司、王更安、王美乃、吳銘福、陳火生。前開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存續期間分別為71年12月8 日至72年12月7 日,清償日期為72年12月7 日;72年3 月3 日至73年3 月2 日,清償日期為73年3 月2 日,以請求權時效15年計算,至遲於88年12月7 日及88年3 月2 日止,各該擔保債權即因時效而消滅。
㈢本件抵押權人均未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2年12月7 日或93年3 月2 日前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已逾5 年除斥期間,抵押權應消滅。但因王昭清怠於請求塗銷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有礙原告就系爭房地聲請強制執行時參與價金分配之權利,自得依法代位王昭清請求抵押權人梁爵勤、杜明鴻、許鑽源、林陳杏園、張進福、張宗田、邱月珠、陳火生、一統公司、南泰公司、泰東公司、派德公司、王更安、王美乃、吳銘福、陳火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
㈣然抵押權人許讚源於100 年3 月26日死亡、抵押權人王更安
於105 年1 月5 日死亡,張進福於97年2 月15日死亡,其死
亡日期均於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消滅日期即92年12月7 日或93
年3 月2 日之後,抵押權人許讚源、王更安、張進福之繼承
人無從繼承抵押權,但仍負有塗銷義務,因此,請求抵押權
人許讚源之繼承人即許欽鐘等人塗銷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
記,抵押權人王更安之繼承人即王陳舜馨等人塗銷附表二所
示之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張進福之繼承人即張王梅香等人
應將附表所示抵押權予以塗銷。另抵押權人杜明鴻於90年7
月23日死亡,林陳杏園於75年11月11日死亡,其死亡日期尚
未逾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消滅日期,則其等之繼承人杜俊毅
等人、林文政等人、張王梅香等人應將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
銷。
㈤請求法院判決:如程序事項三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輝瑞公司:無王昭清的欠款紀錄。
㈡梁爵勤:已於108年5月31日塗銷抵押權。
㈢林士傑、林士堯:同意原告請求。
㈣許欽鐘等人:債務未清償,不同意原告請求。
㈤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王昭清積欠其債務經執行無
結果,且王昭清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被告應繼承抵押權
或為抵押權人(梁爵勤除外)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
執子字第31895 號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本院民事執行處104 年6 月24日中院東民執104 司執字第
58529 號函等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29 至165 頁)。而被告
輝瑞公司陳明已無王昭清的欠款紀錄,林士傑、林士堯表示
同意原告的請求,其餘被告(許欽鐘等人除外)均經合法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則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實。至於梁爵勤於原告起訴後,於108 年5 月31日已經將原
登記之抵押權予以塗銷,有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收據及系爭房地公務用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281 、287 至329 頁),則梁爵勤已非附表二㈠㈡㈢所示不
動產之抵押權人,亦堪認定。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
,依其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
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
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
125 條、第128 條、第31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抵押
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
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為民法第880 條所明定。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
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縱債務
人於其後之訴訟中就業經時效完成之請求權未為拒絕給付之
抗辯,致受敗訴判決確定,對於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之抵押權不生影響」(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
意旨參照)。依系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
,附表二㈠㈡㈢㈣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可區分為二種情
形:其一,存續期間為71年12月8 日至72年12月7 日,清償
日期為72年12月7 日(登記日期均為71年12月18日);其二
,存續期間72年3 月3 日至73年3 月2 日(登記日期均為72
年3 月4 日),清償日期為73年3 月2 日(詳見本院卷第
129 至157 頁及附表二所示)。據此,清償日期為72年12月
7 日之情形,該抵押權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王昭清請求清償
72年12月7 日前基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債權請求權最
長15年的時效期間計算,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自87年12
月8 日起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而各該抵押權人或其繼承人
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87年12月8 日計算5 年至92年
12月7 日之前)既未實行抵押權,故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㈠
2 至12、㈡2 至12、㈢2 至12所示之抵押權,已因所擔保之
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及5 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即屬有
據。又清償日期為73年3 月2 日之情形,該抵押權之債權人
得對債務人王昭清請求清償73年3 月1 日前基於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以債權請求權最長15年的時效期間計算,該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應自88年3 月2 日起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而各該抵押權人或其繼承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88
年3 月2 日計算5 年至93年3 月1 日之前)既未實行抵押權
,則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㈠14至17、㈡14至17、㈣所示之抵
押權,已因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及5 年除斥期間之
經過而消滅,亦屬有據。
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
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759 條、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
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
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王昭清積欠原告
之債務迄今尚未清償完畢,又無其他財產足以償還對原告之
債務,顯然怠於對被告等行使其權利,為保全債權之必要,
原告代位王昭清提起本件請求,自屬合法。經查,系爭房地
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依一般社會交易觀念,該抵押權
登記對於其客觀交易價值自有負面影響,有礙其所有權之完
整,如抵押債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或抵押權已歸於消滅
,而抵押權登記仍然存在,自屬對其所有權之妨害。本件附
表二所示之各抵押權已分別於92年12月7 日及93年3 月1 日
消滅,有如前述,其抵押權人即負有塗銷抵押權之義務。但
是其中抵押權人許鑽源、張進福、王更安分別於100 年3 月
26日、97年2 月15日、105 年1 月5 日死亡,其等之抵押權
均於死亡前就已經消滅,則許鑽源、張進福、王更安之繼承
人即許欽鐘等人、張王梅香等人、王陳舜馨等人對於已消滅
的抵押權已無從繼承,但仍負有塗銷之義務。至於原抵押權
人杜明鴻、林陳杏園分別於90年7 月23日、75年11月11日死
亡,其等之抵押權於死亡前尚未消滅,應由其等之繼承人即
杜俊毅等人、林文政等人依繼承關係取得杜明鴻、林陳杏園
之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則杜俊毅
等人應就附表二編號㈠2 、㈡2 、㈢2 所示、林文政等人應
就附表編號㈠4 、㈡4 、㈢4 之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
予以塗銷。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梁爵勤應將附表二編號㈠1 、㈡1 、㈢
1 所示抵押權予以塗銷,因梁爵勤已經於訴訟中辦理塗銷完
畢,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外,其餘請求如主文
一至十五所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被告所負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其中因繼承取得部分,性
質上為連帶債務,另就附表二所示抵押權,係擔保同一筆債
權之登記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規
定,其訴訟費用,按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
之比例範圍內連帶負擔。至原告對於梁爵勤之訴部分,訴訟
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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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權利│權利人 │備註 │
│ │ │範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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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中區建國│3/9 │王昭清 │ │
│ │段四小段11-5、│ │ │ │
│ │11-7地號土地 │ │ │ │
├───┼───────┼──┼─────┼────┤
│ 2 │臺中市中區建國│ 1 │王昭清 │ │
│ │段四小段727建 │ │ │ │
│ │號建物(門牌號│ │ │ │
│ │碼臺中市中區臺│ │ │ │
│ │灣大道一段40號│ │ │ │
│ │6樓) │ │ │ │
├───┼───────┼──┼─────┼────┤
│ 3 │臺中市中區建國│ 1 │王昭清 │ │
│ │段四小段728建 │ │ │ │
│ │號建物(門牌號│ │ │ │
│ │碼臺中市中區臺│ │ │ │
│ │灣大道一段40號│ │ │ │
│ │7樓) │ │ │ │
└───┴───────┴──┴─────┴────┘
附表二
┌──────────────────────────────────────────┐
│1.附表二依原告起訴時所附謄本製作(本院卷一第11至37頁)。 │
│2.被告梁爵勤於訴訟中,自行塗銷抵押權登記,附表二所示債權額比例計算訴訟費用時應隨之異│
│ 動,附此敘明(見本院卷第287 至329 頁)。 │
├───┬──────┬────┬───┬────┬──────┬──────────┤
│編號 │擔 保 物 │抵押權人│設定權│債權額比│擔保債權總金│抵押權登記日期及收件│
│ │ │ │利範圍│例 │額(新台幣) │字號 │
├─┬─┼──────┼────┼───┼────┼──────┼──────────┤
│㈠│1 │臺中市中區建│梁爵勤 │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國段4小段11 │ │ │82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5地號土地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2 │ │杜明鴻 │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59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3 │ │許鑽源 │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3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4 │ │林陳杏園│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49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5 │ │張進福 │9分之1│250分之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1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6 │ │張宗田 │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1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7 │ │邱月珠 │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之8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8 │ │陳火生 │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之6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9 │ │一統實業│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之6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0│ │南泰化學│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工業股份│ │229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有限公司│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1│ │泰東化工│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6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2│ │派德大藥│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廠股份有│ │之21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限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3│ │同盛藥品│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29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4│ │王更安 │9分之1│2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6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15│ │王美乃 │9分之1│2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6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16│ │吳銘福 │9分之1│125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1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17│ │陳火生 │9分之1│5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15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㈡│1 │臺中市中區建│梁爵勤 │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國段4小段11 │ │ │82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7地號土地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2 │ │杜明鴻 │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59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3 │ │許鑽源 │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3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4 │ │林陳杏園│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49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5 │ │張進福 │9分之1│250分之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1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6 │ │張宗田 │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1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7 │ │邱月珠 │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之8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8 │ │陳火生 │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之6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9 │ │一統實業│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之6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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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南泰化學│9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工業股份│ │229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有限公司│ │ │ │(空白)字第034199 號 │
├─┼─┤ ├────┼───┼────┼──────┼──────────┤
│ │11│ │泰東化工│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6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2│ │派德大藥│9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廠股份有│ │之21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限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3│ │同盛藥品│9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29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4│ │王更安 │9分之1│2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6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15│ │王美乃 │9分之1│2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6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16│ │吳銘福 │9分之1│125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1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17│ │陳火生 │9分之1│5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15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㈢│1 │臺中市中區建│梁爵勤 │1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國段4小段727│ │ │82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建號建物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2 │ │杜明鴻 │1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59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3 │ │許鑽源 │1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3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4 │ │林陳杏園│1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49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5 │ │張進福 │1分之1│250分之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1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6 │ │張宗田 │1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1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7 │ │邱月珠 │1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之8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8 │ │陳火生 │1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 │ │之6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9 │ │一統實業│1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之6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0│ │南泰化學│1分之1│50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工業股份│ │229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有限公司│ │ │ │(空白)字第034199 號 │
├─┼─┤ ├────┼───┼────┼──────┼──────────┤
│ │11│ │泰東化工│1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6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2│ │派德大藥│1分之1│10000分 │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廠股份有│ │之21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限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
│ │13│ │同盛藥品│1分之1│2500分之│3,958,592元 │71年12月18日; │
│ │ │ │股份有限│ │29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公司 │ │ │ │(空白)字第034199號 │
├─┼─┼──────┼────┼───┼────┼──────┼──────────┤
│㈣│1 │臺中市中區建│王更安 │1分之1│2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國段4小段728│ │ │6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建號建物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2 │ │王美乃 │1分之1│2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603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3 │ │吳銘福 │1分之1│125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157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 ├────┼───┼────┼──────┼──────────┤
│ │4 │ │陳火生 │1分之1│5000分之│3,980,000元 │72年3月4日; │
│ │ │ │ │ │151 │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 │ │ │ │ │ │ │(空白)字第0039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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