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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

上訴人
原告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310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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