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0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