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
字第310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