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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劉原銓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宗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慧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票據號碼欄「WG477095」之記載,應更正為「WG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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