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劉原銓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琴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宗益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票據號碼欄「WG477095」之記載,應更正為「WG0000000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