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原銓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許淑琴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宗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慧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票據號碼欄「WG477095」之記載,應更正為「WG00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