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3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138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吳成法
訴訟代理人
鮑澤仁
被告
億容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昱智
被告
陳黃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及陳黃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2%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以被告陳昱智及被告陳黃愛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104 年4 月10日至110 年4 月10日止,期限6 年,借款利息依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63% 機動計息,目前為3.72% (即1.09% +2.63%=3.72%),嗣後遇所依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時起改隨調整後利率按前述加減幅度機動計息。第一次繳款日為104 年5 月10日,嗣後之繳款日為每月10日。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按約定之利息給付遲延利息(借據第4 條),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借據第5 條)。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均願將另立之授信約定書視為借據一部分(借據第6 條第1 項)。詎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且借款僅繳納至107 年6 月9 日止,於同年月10日起即未償還,電催無人接聽,發函催告借保人皆未置理,經查訪實際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約定,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迄今尚欠1,764,703 元,自107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 之利息,暨自107 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1,764,703 元,及上述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昱智、陳黃愛為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查詢單、利率歷史表、拒絕往來公告影本、催繳紀錄單、催告函及回執等在卷為憑,核屬相符。本件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上情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參見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1 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是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既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數額尚未清償,且視為已屆清償期,被告陳昱智、陳黃愛等2 人均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億容實業有限公司、陳昱智、陳黃愛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