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上 訴 人 登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張永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惠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