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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

上訴人
登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張永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惠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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