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4號
- 上訴人
- 登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榕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惠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