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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5號

上訴人
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全集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05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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