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
- 上訴人
- 元睿工程行即林恩圻
- 被上訴人
- 林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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