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6號上 訴 人 元睿工程行即林恩圻 被上訴人 林育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