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謀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5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