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3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被 告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蔡丁耀 代 理 人 被 告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經本院於107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