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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許榮唐即許明環與被上訴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原   告 許榮唐即許明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訴字第3270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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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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