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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
原   告
許榮唐即許明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訴字第3270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
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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