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許榮唐即許明環、與被上訴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原 告 許榮唐即許明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 度訴字第3270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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