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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4號

上訴人
張泰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294號)提起上訴。經查:

一、上訴人固係具狀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撤銷狀」,而依上訴人書狀記載內容,係指摘上揭第一審判決認定為不當,對上揭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意,上訴人應係對上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故本件依第二審上訴程序處理。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有下列上訴不合法之情形,爰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第2項逾期未補正,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上訴人如係對上揭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人係對上揭第一審判決一部聲明不服,則俟上訴人提出正確上訴聲明後再重新核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狀,其中務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若未表明,即屬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之上訴不合法情事。

(三)上訴人提出上訴書狀,應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四)倘上訴人不諳法律,宜請教熟悉法律之專業人士,以維上訴人之訴訟權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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