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被上 訴 人 被 告 陳依琇即健泓企業行 被 上 訴人 被 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