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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被上訴人
被告
陳依琇即健泓企業行
被上訴人
被告
協成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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