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誠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信博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光龍

      王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