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信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光龍
王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