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70號原 告 艾欐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橙 訴訟代理人 廖肇衍律師 被 告 任意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穎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訂有明文。本 件原告於起訴後就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420,000元部分,於108年5月29日以民事綜合辯論 意旨狀(原告陳明本訴訟事件之全部主張均以該書狀所載為準,見本院卷第104頁)主張以起訴狀繕本解除兩造於106年11月20日簽訂貝緹普恩行銷企畫專案合約書(下稱A契約) ,被告受領原告所給付之費用420,000元,因已逾越A契約原訂履行期限107年5月31日,喪失法律上原因,併構成不當得利等語,核係就原告原主張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成立,補充其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追加,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委託被告架設行銷貝緹普恩系列產品專案官網(下稱行銷官網),並簽訂A契約,約定執行期間自106年12月1日起 至107年5月31日止,委託費用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付款方式分6期付款。惟被告於領取第3期款項後, 向原告誆稱:其被黑道脅迫,該黑道向其表示他們公司是其所聘請模特兒小姐的經紀公司,其等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進行廣告拍攝,要賠償300,000元賠償金,要原告支付這筆費用 賠償金,但你們不支付...因此無法執行合約等語(即兩造 通訊LINE對話中被告所言:我們考量了一下,真的有我們沒有做到的部分,但是我們被額外要求執行的卻沒有被提到...,因此,上架到其他平台我們也得負擔很大的責任...故,我們決定不冒這麼險等語)。但原告回覆被告:要如何執行並完成合約內容,係被告應盡之義務,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進行廣告拍攝,根本與原告無關,被告應自行解決」等語。嗣原告依A契約給付第4期款項予被告後,始發現被告未達第4期進度,即未執行如附表三所示之項目(見本院卷第18至 19頁貝緹普恩電商平台規格明細塗黑陰影部分),屢經催告,被告均拒絕履行,原告因此拒絕給付第5期款項。詎被告 竟未經原告之同意,將行銷官網資料全數刪除,僅剩LOGO標示圖案,並在行銷官網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毀謗文字(下稱系爭文章),原告因而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解除A契約 意思表示,被告受領原告所給付之費用420,000元,因已逾 越A契約原訂履行期限107年5月31日,喪失法律上原因,且 被告將行銷官網資料刪除,等同未作為,含蓋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屬權利濫用,併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第1至4期款項計 420,000元,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㈡上開行銷官網既係原告支付款項予被告架設,該行銷官網即屬原告所有,被告擅自刪除該行銷官網全部資料,顯已侵害原告固有營業秘密,妨礙原告對於A契約履行利益及信賴利 益,造成原告每月至少受有房租31,500元、水電費15,000元、人員薪資約150,000元、營業損失約200,000元等損害(下稱系爭損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暫先行請求被告賠償200,000元損害。 ㈢被告張貼系爭文章誹謗原告,致原告自107年2月起,有7個 月期間,行銷官網無法營業、想購買原告產品者望而怯步、已購買產品者要求退費、想加入經銷者裹足不前及已參加者要求退出,顯已侵害原告商譽及營業權,造成原告每月至少受有系爭損害,原告依A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及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賠償800,000元損害。 ㈣被告雖稱:兩造因另簽訂貝緹普恩電商平台系統維護租賃合約書(下稱B契約),遂合意終止A契約云云,惟依原證3之 兩造LINE對話內容,可知兩造對於B契約尚未達成合意,原 告亦未在B契約上用印,足見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事實。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附條件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辯以: ㈠依A契約約定內容,原告係委託被告執行貝緹普恩行銷企畫 專案以行銷貝緹普恩系列產品,並非架設行銷網站,如附表三所示之項目,並未A契約之內容。被告亦未曾向原告表示 遭黑道勒索賠償金300,000元,並要求原告負擔等語。原告 未依A契約約定於107年3月10日給付第5期款項後,被告屢經催告,原告仍遲不給付,被告遂提供服務至107年4月。嗣因原告未明確答覆是否續約,被告於同年6月15日口頭告知原 告終止A契約,原告再次邀約表示想另訂合約繼續使用被告 行銷系統,兩造因而協議另訂B契約,並同意A契約於同年7 月5日終止。A契約既已終止,則原告自該日起對行銷官網無所有權,亦無使用權。且該行銷官網網址到期後,網內資料就自動移除,被告並未刪除任何資料。至原告所提出貝緹普恩電商平台規格明細(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並非A契約約 定內容。 ㈡被告張貼系爭文章時行銷官網網址已不存在。且系爭文章係由防詐騙宣導文轉貼而來,並非在指原告有詐騙行為,被告並無毀謗行為。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暨附條件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整理兩造不爭執事實如下: ㈠兩造於106年11月20日簽訂A契約,約定執行期間自106年12 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委託費用總金額為未稅600,000元(如含5%營業稅,總金額為630,000元),付款方式分6次付款(1.簽約日起算7日內。2.106年12月10日前。3.107年1月10日前。4.107年2月10日前。5.107年3月10日前。6.107 年4月10日前),每期給付100,000元。(見本院卷第8至13 頁,及外放契約原本) ㈡原告已依A契約約定給付4期款項,共420,000元予被告。( 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 ㈢貝緹普恩行銷企畫專案行銷官網已不存在,被告於原網域上張貼系爭文章。(見本院卷第20頁)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第1至4期款項計420,000元,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部分: ⑴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誆稱:「其被黑道脅迫,該黑道向其表示他們公司是其所聘請模特兒小姐的經紀公司,其等未經該公司同意即進行廣告拍攝,要賠償300,000元賠償金,要原 告支付這筆費用賠償金,但你們不支付...因此無法執行合 約」云云,惟被告所否認,而經核對原告為證明上開說詞所提出之LINE對話所示(見本院卷第17頁),並未見有上開對話之內容。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此項告知對話就是上開LINE對話中被告所提:「我們考量了一下,真的有我們沒有做到的部分,但是我們被額外要求執行的卻沒有被提到...,因此 ,上架到其他平台我們也得負擔很大的責任...故,我們決 定不冒這麼險」等語,但此亦為被告所否認,且細譯被告上開所言之文義,僅係在表達拒絕上架至其他平台而已,實與原告所謂被告表示遭因黑道脅迫,如原告不願支付30 0,000元賠償金,就不執行合約等語無關,原告此部分主張,顯非事實,自不可採。 ⑵原告主張如附表三所示之項目為A契約內容之一部云云,為 被告所否認,另據被告所提A契約原本中「貝緹普恩行銷專 案執行規格明細」所示,A契約之執行規格明細應如附表二 所示,比較其二者,就各規格之名稱、內容,均不相同,自難認附表三所示之項目為A契約內容之一部,被告辯稱附表 三所示項目非屬A契約內容之一部等語,應屬有據,而可採 信。原告此節所述,非屬事實,自不可採。 ⑶附表三所示之項目,既非A契約之內容,被告本無完成之義 務,原告亦不得要求被告應予完成,該項目本身更與原告應依A契約給付之款項無關,被告自得拒絕完成,原告更不得 持其完成與否作為是否給付A契約款項之準據。乃原告以被 告未完成與A契約有關之附表三所示項目內容,而拒絕給付A契約第5期款項,實無理由,且此項給付遲延,係可歸責於 原告。本諸同一法理,原告進而主張其已經定期催告被告完成附表三所示項目,但為被告所拒,原告自得解除A契約云 云,亦無理由,不可採信。 ⑷被告辯稱:兩造因另簽訂B契約,遂合意自107年7月5日起終止A契約云云,惟此為原告所否認,且據被告所提被告法定 代理人與原告法定代理人吳采橙間LINE對話內容所示(見本院卷第54至58頁),雖可見被告曾向原告要求給付主機租賃費用含稅37,800元,原告則表示待有空再匯款一情,但尚難以此推認兩造已就B契約達成合意,並合意自107年7月5日起終止A契約云云。此外,被告所提B契約之書面(見本院卷第60至65頁),僅係被告預先訂製之空白定型化契約例稿,其上既未記載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名稱,復無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大小印,亦無從用以證明兩造已就B契約達成合意或 兩造合意自107年7月5日起終止A契約。故被告上開所辯,尚不可採。 ⑸原告主張其得解除A契約云云,既不可採,另被告辯稱A契約已於107年7月5日合意終止云云,亦不可採。A契約自無因解除或終止而失效之情況。A契約所定合約執行週期雖為106年12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但A契約中如附表二編號11所定之使用期間為1年,因此A契約應於1年內即106年12月1日起至 107年11月30日止仍屬有效,被告於此期間內受領原告依A契約約定所給付之第1至4期款項計420,000元,自屬有法律上 原因,原告主張被告係受有不當得利云云,即有誤會,不可採信。 ⑹按A契約第2條第3項後段約定:如甲方(即原告,下同)未 依預定時間支付行銷費用,乙方(即被告,下同)於當期工作完畢,有權先行暫停預定之工作,待甲方支付當期之行銷費用後再繼續原計畫之執行專案等語,則原告未按期給付分期款時,被告得自下期起,行使抗辯權而拒絕提出服務給付。而查,本件原告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按期於107年3月10日前給付第5期款,已如前述,則被告自得依A契約第2條 第3項後段約定自107年4月1日起暫停其之服務,被告辯稱因原告未按期給付,被告遂僅提供服務至107年4月等語,核與上開約定相合,應認為有理由。 ⑺被告既有權自107年4月起對原告停止服務,則關於如附表二所示各項目,自亦在停止服務之範圍內。其中,關於附表二編號11行銷官網部分,經指定使用www.btpn.5tw.com.tw網 域,在被告停止服務後,被告自有權停止原告繼續使用該網域,而得將原網域所張貼之資訊或超連結至其他服務、網域之路徑關閉(即將網站關站),此乃被告合法權利之正當行使,況被告關站乃源於原告未按期給付分期款,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被告顯無意圖損害原告之情狀,原告主張被告此係權利濫用云云,並不可採。又被告已按約提供服務,其受領第1至4期款項計420,000元,合於A契約之約定,已如前述,被告嗣因原告之給付遲延,即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不得不依A契約第2條第3項後段約定行使停止服務之抗 辯權,被告權利之行使為正當,並無權利濫用之情狀,被告自無就其給付負遲延之責任,被告復無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原告主張被告停止服務等於給付遲延、給付不能及不完全給付,其受領420,000元,構成不當得利云云,顯 有誤會,不可採信。 ⑻據上,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第1至4期款項計420,000元,並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賠償200,000元損害 部分: ⑴按「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著作權法第1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於A契約中,並未約定A契約所生著作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各歸何人所有,則依上開規定,有關A契約 所生著作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均應歸由受聘人即被告所有,原告主張應歸原告所有,應係誤會,不可採信。被告辯稱其為著作權人等語,洵有所本,應可採信。 ⑵至A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本專案執行期間,乙方需擔保 提供之圖檔及文案內容,具有合法版權,絕無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侵權行為,如有侵權之行為,乙方願負賠償之責,但如其行為係甲方明知、或甲方可得而知,又或發生侵害爭議之廣告內容係依甲方之指示完成者,則不在此限。」等語,係約定兩造對外侵權行為之責任歸屬,並非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約定,併此指明。 ⑶被告行使上開抗辯權而停止原告繼續使用行銷官網網域,即將原網域所張貼之資訊或超連結至其他服務、網域之路徑關閉(即將網站關站),本為被告合法正當之權利行使,已如前述,被告此舉,本不構成侵權行為。況被告為A契約所生 著作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是有關行銷管網網域內之著作,包含貼文、分享、系統建置架購等等,均屬於被告之個人財產,被告將行銷管網關閉後,無論網域上原存資料是否從主機或網站上予以移除,自屬被告有權處分之行為,而與原告無關,復無侵害原告權益之情事,故原告主張被告刪除該行銷官網資料,已侵害原告營業秘密,妨礙原告對於A契 約履行利益及信賴利益云云,即有誤會,不可採信。 ⑷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系爭損害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受有系爭損害,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可採。況被告並無侵權之行為,原告縱受有支出房租 31,500元、水電費15,000元、薪資約150,000元、及減少營 業收入約200,000元之情狀,亦難認與被告有關,故原告一 部請求被告賠償200,000元,自無理由。 ⑸據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賠償200,0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依A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 賠償800,000元損害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1行銷官網部分,經指定使用www.btpn.5tw.com.tw網域,在被告行使上開抗辯權而停止服務後,被告本有 權停止原告繼續使用該網域,而得將原網域所張貼之資訊或超連結至其他服務、網域之路徑關閉(即將網站關站),已如前述,則解釋上,於被告停止服務後,原告即喪失該網域之使用權,而得由被告逕予使用,乃被告於停止服務後,在該網域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文章,核屬被告之有權行為。 ⑵而細觀系爭文章之內容,係屬一般反詐騙之宣導文章,四處均可查見,且文章內文中並未提及或有所影射原告,依社會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亦無從以此認為係在貶損原告之名譽或商譽,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商譽及營業權云云,應係誤會,不可採信。 ⑶原告主張因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自107年2月起,有7個月 期間,行銷官網無法營業、想購買原告產品者望而怯步、已購買產品者要求退費、想加入經銷者裹足不前及已參加者要求退出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之,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可採。況上開貼文並未提及或影射原告,原告自無因此受有商譽損失,原告之營業縱有客戶退費、買氣停滯或加盟者要求退出等情狀,亦難認與被告有關,故原告一部請求被告賠償800,000元,自無理由。 ⑷據上,原告依A契約第1條第3項約定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一 部請求被告賠償8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綜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420,000元(420,000元+ 200,000元+800,000元=1,4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一: 「詐騙新手法請當心;◎加盟七大詐騙手法大揭密。一、保證加入穩賺不賠。二、制度極像傳直銷。三、打出3年要開100家店。四、保證快速回本。五、養、套、殺。六、零加盟金。七、送創業2018 A11Rights Reserved」等毀謗文字 附表二:貝緹普恩行銷專案執行規格明細 ┌──┬─────┬───────────────┬──────────────┬────┐ │項次│ 項目 │內容說明 │ 範例 │ 備註 │ ├──┼─────┼───────────────┼──────────────┼────┤ │ │ │專案期間:平均每月2支 │http://www.taiwansweet.com/│以使用FB│ │ 1 │開箱分享文│ │products.detail.share.php?i│社群網站│ │ │ │ │d=00027&gdid=2100 │為主 │ ├──┼─────┼───────────────┼──────────────┤ │ │ │ │貼文分享含一般貼文及活動貼文,│ │ │ │ 2 │貼文分享 │並搭配FB廣告 │ 附件 │ │ │ │ │專案期間:平均每月5篇 │ │ │ ├──┼─────┼───────────────┼──────────────┤ │ │ │ │搭配項目1、2,管理貝緹普恩粉絲│ │ │ │ 3 │粉絲專頁代│專頁 │ │ │ │ │管 │ │ │ │ ├──┼─────┼───────────────┼──────────────┼────┤ │ │ │投遞Facebook廣告,KPI預估:預 │ │ │ │ 4 │Facebook廣│估每月流量5~10萬人 │ │ │ │ │告 │ │ │ │ ├──┼─────┼───────────────┼──────────────┼────┤ │ │ │投遞Google廣告,KPI預估:預估 │ │ │ │ 5 │Google廣告│每月流量3~5萬人 │ │ │ ├──┼─────┼───────────────┼──────────────┼────┤ │ │ │任意門自行操作自然排序,設定10│ │ │ │ 6 │關鍵字 │~15組關鍵字 │ │ │ ├──┼─────┼───────────────┼──────────────┼────┤ │ │ │MOMO/GOHAPPY/東森/森森/PCHPME/│ │後續可異│ │ 7 │跨平台上架│TREEMALLL/PAYEASY/CITIESOCIAL/│ │動 │ │ │ │大買家/兆豐員購網/蝦皮/奇摩商 │ │ │ │ │ │城 │ │ │ ├──┼─────┼───────────────┼──────────────┼────┤ │ │文宣企劃& │1.每支產品都會有單獨的文宣、開│ │ │ │ 8 │創意發想 │ 箱文及分享文,目前產品9支 │ │ │ │ │ │2.專案期間每月都會有行銷活動或│ │ │ │ │ │ 特惠活動,如遇特殊節日會加碼│ │ │ │ │ │ 行銷,如年中慶、年終慶、週年│ │ │ │ │ │ 慶或母親節檔期…等 │ │ │ │ │ │3.行銷活動或特惠活動,由乙方提│ │ │ │ │ │ 出再由甲方決定 │ │ │ ├──┼─────┼───────────────┼──────────────┼────┤ │ │ │專案期間,提供由任意門自行研發│http://shop.cookpot.com.tw/│ │ │ 9 │購物平台 │之購物平台,供本行銷專案使用任│http://www.ilecis.com/ │ │ │ │ │意門協助產品上架與平台管理 │ │ │ ├──┼─────┼───────────────┼──────────────┼────┤ │ 10 │宣傳影片 │ 每季壹支 │ │ │ ├──┼─────┼───────────────┼──────────────┼────┤ │ │ │壹式.指定網域www.btpn.5tw.com.│ │ │ │ 11 │貝緹普恩形│tw │ │ │ │ │象官網 │使用期間壹年,以任意門架站系統│ │ │ │ │ │建置 │ │ │ ├──┼─────┼───────────────┴──────────────┼────┤ │ │總金額(未│ │ │ │ │稅) │ 專案優惠價NT$600,000元 │ │ └──┴─────┴──────────────────────────────┴────┘ 附表三:本院卷第18至19頁所示之貝緹普恩電商平台規格明細塗黑陰影部分所示之項目 1、功能:FB messenger 內容:線上客服(FB messenger)串接 2、功能:紅利管理系統 內容:紅利總表/紅利編輯/紅利明細(篩選/匯出/來源)/紅利比例設置 3、功能:google分析工具 內容:Google GA/GIM串接 4、功能:行銷工具開發 內容:折價券/滿額贈 5、功能:物流串接 內容:第三方支付 綠界 ECP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