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5號
- 原告
- 翔星旺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淯斌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民律師
- 被告
- 李連發
- 被告
- 李惠珍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惠
受告知人 楊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未對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6 月1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受告知人並應就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即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311 建號建物准予變價拍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各四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