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憲
- 訴訟代理人
- 胡達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宗武
盧丕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2,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