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侍寵而嬌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