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原 告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 複代理人 劉釗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被 告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民國109 年1 月15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附表2 編號3 、6 、7 、12、14、16至35、37至48所示之動產,主張所有權部分提出證據,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24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