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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原告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複代理人
劉釗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被告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七年度司執字第三六五四一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表(即本院卷第8 至9 頁)所示之動產(動產共42項)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本院卷第1 頁);嗣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將上開附表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動產共48項)(見本院卷第176 至181 頁),經核並未變更訴訟標的,僅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擴張,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璟維榮有限公司(下稱璟維榮公司)負責人林維聰為規避債務,於96年間與訴外人昇利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昇利旺公司)負責人張標明共謀,以載有不實內容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動產(按:其中編號2 、10數量各為85部、4 部)及白金碳槽25部,設定動產抵押權予昇利旺公司,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工(中)動字第091672號」證明書(下稱672號動產抵押權);又訴外人汶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汶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裕勳與副總經理林暉國共謀,以載有不實內容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將如附表二編號11至48所示動產(按:其中編號13、36數量各為2台、9個)及引掛飛靶實銅心46個,設定動產抵押權予林暉國,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經授(中)動字第096733號」證明書(下稱733號動產抵押權);其後被告與林暉國共謀,簽立內容不實之債權讓與契約書,輾轉受讓672、733號動產抵押權,並持該動產抵押權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將如附表2所示之動產交付被告占有。惟附表二所示動產所有權歸屬之爭議,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3號判決(下稱前案)認定附表2所示動產於99年8月12日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36560號強制執行事件點交訴外人森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森淞公司)所有,原告因信賴前揭執行命令,於99年11月1日向森淞公司支付訂金,並於99年12月10日與森淞公司簽訂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故善意取得附表二所示動產所有權,而告確定在案。是以,原告對附表二所示動產有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又672 、733 號動產抵押權之設定、移轉,均為通謀虛偽之登記,此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4739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4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依民法第8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其登記自始無效,被告不得以無效之抵押權登記,對原告行使上開抵押權。縱認上開抵押權登記為真,其登記期限分別自96年8 月9 日至100 年9 月17日止,及自98年2 月12日至103 年2 月11日止,已罹於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有效期間,自無從行使抵押權。縱使被告得合法行使672 、733 號動產抵押權,然動產抵押並非以占有抵押動產為表徵,登記主管機關亦為書面文件之形式審查,其公示外觀更僅止於登記主管機關網站刊登30日,或由抵押權人將抵押權登記公告,或變更登記之公告,張貼於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公共場所30日,顯不足以達公示之效果,遑論原告於99年12月間因善意取得附表二所示動產所有權之時,自無從得知附表二所示動產設定有動產抵押登記之事實。再者,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公示查詢系統」係於103 年3 月間建置完成,其所登錄得以查詢之動產擔保公示資料,並未包括103年3 月26日以前之資料,即672 、733 號動產抵押權登記無從查詢,尚難僅憑該項登記,即謂原告於抵押權期限內受讓,推定原告知悉672 、733 號動產抵押權之設定,使被告得以之對抗原告之善意取得。

三、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貳、被告方面:

一、原告對於附表二所示動產並無買受或善意取得所有權,故非所有權人,自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前案係被告本於違反協議書之契約責任而請求損害賠償,爭點在於違約責任,非在確認附表二所示動產所有權歸屬,應無爭點效之適用。

二、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叁、本件兩造整理並協議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86 至187 頁):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曾於99年、100年間持經濟部工業局「工(中)動字第091672號」、「經授(中)動字第096733號」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並分別經99年司執字第78848號執行命令、99年司執寅字第36560號強制執行事件及100年司執寅字第86480號強制執行事件點交完畢。

㈡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民事判決之附表(除編號10引掛飛靶實銅心以外),與附表二之編號1 、2 、4 、5 、8 、9 、10、11、13、15、36機器相同。

㈢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取得附表二之編號1 、2、4 、5 、8 、9 、10、11、13、15、36機器所有權在案。

㈣本院97年度易字第4739號刑事確定判決,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主文「林裕勳、林暉國、何松根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故處有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裕勳、林暉國被訴侵占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均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附表二之動產抵押權設定係通謀虛偽自始無效,有無理由?(被告抗辯其是受讓上開抵押權人,應不在無效的範圍內)。

㈡上開抵押權若屬有效,則原告主張附表二之動產抵押權之有效期限業已屆滿,被告已不得行使抵押權,有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善意取得附表二之動產抵押權,被告抵押權之行使不得對抗原告,有無理由?

㈣原告主張其為附表二所有動產之所有權人,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所應審究者,僅在於該第三人對於執行標的物有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2 號判決參照)。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動產為其所有,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主張,應負舉證責任。

二、經查,順泰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泰興公司)因積欠森淞公司款項,雙方先後於99年4 月、5 月間調解成立、協議公證,由順泰興公司將機器設備清單(見本院卷第46頁)所示動產讓與森淞公司,經森淞公司持調解筆錄、公證協議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6560 號執行事件,分別於99年9 月24日、99年12月2 日將上開動產點交予森淞公司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核閱無誤。原告主張其向森淞公司承購上開動產,並已支付價款乙節,業據提出99年度雄院民認嫻字第01335 號認證書、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收據、本票、支票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42至46、50至63頁),足見原告確已依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內容給付買賣價金完畢,堪認原告與森淞公司間就上開動產之買賣契約為真正。則原告於99年11月1 日支付訂金100 萬元(見本院卷第52頁)向森淞公司買受上開動產時,上開動產既經森淞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由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分別點交將上開動產點交予森淞公司,原告因信賴執行命令之記載、執行法院之執行程序及森淞公司占有使用系爭動產之外觀,因買受而善意受讓上開動產之占有,應受善意受讓規定之保護。縱使事後森淞公司本於不當得利及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將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號執行命令所示之動產機器設備返還予森淞公司,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重上字第131 號判決駁回森淞公司之請求,並經確定,原告仍因善意受讓而取得上開動產所有權無訛。而上情亦據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27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認定原告取得附表二編號1 、2 、4 、5 、8 、9 、10、11、13、15、36所示機器所有權,並告確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㈡、㈢)。準此,原告主張其為上開動產(即如附表所示共11項動產)之所有權人,應可採信。

三、至原告主張其對於附表二編號3 、6 、7 、12、14、16至35、37至48所示機器有所有權乙節,迄未舉證以實其說。又原告固陳稱:附表二編號3 之堆高機、編號6 之吊架、編號7之手推車、編號17之廢水處理槽、編號22之點焊機、編號39及43之鍋爐蒸氣回收桶及鍋爐油桶,即分別係機器設備買賣契約書所附機器設備清冊編號13堆高機、編號10鈦合金吊具、編號15手推車、編號7 廢水處理設備、編號6 點焊機、編號3 鍋爐及週邊設備,附表2 編號44、45及46之前處理桶、陽極桶及染色桶則包含於電鍍槽內等語,然核原告所述附表二之上開動產,或有數量不吻合,或有欠缺規格與型式以致無法查考之情形,尚難僅以品名相同或近似,遽認兩者相同,而亦為原告因善意取得所有權之範圍。是此部分主張,委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既因善意受讓而原始取得附表二所示動產(即附表二編號1 、2 、4 、5 、8 、9 、10、11、13、15、36)之所有權,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原存在於該動產上之一切負擔均歸於消滅,原告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五、原告雖主張被告受讓之672 、733 號動產抵押權,因屬通謀虛偽而無效,故不能行使抵押權云云,細鐸其所執者,乃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效力問題。惟按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乃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與同法第十五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為目的不同(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77 號判決意旨足參),是此非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所得爭執之事項,則上開抵押權設定是否無效,或因有效期限屆滿而不得行使等節,本院自無庸審究。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如附表一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第79條。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品    名   │規格/型式│   廠牌   │ 數量 │
├──┼───────┼─────┼─────┼───┤
│ 1  │天車          │THS-63    │TEND      │11    │
├──┼───────┼─────┼─────┼───┤
│ 2  │電鍍槽        │CP-100    │TEND      │61    │
├──┼───────┼─────┼─────┼───┤
│ 3  │冷凍機        │HP-184    │ALKA      │4     │
├──┼───────┼─────┼─────┼───┤
│ 4  │整流器        │ST-210    │TANK      │8     │
├──┼───────┼─────┼─────┼───┤
│ 5  │空污設備      │XPH-101   │TEND      │4     │
├──┼───────┼─────┼─────┼───┤
│ 6  │志豪鍋爐      │NTH-100   │INDTN     │2     │
├──┼───────┼─────┼─────┼───┤
│ 7  │污泥脫水機    │CP-432    │RIDS      │2     │
├──┼───────┼─────┼─────┼───┤
│ 8  │蒸氣烤箱      │THS-5     │TEND      │1     │
├──┼───────┼─────┼─────┼───┤
│ 9  │純水機        │SCR2008   │雙詮      │1     │
├──┼───────┼─────┼─────┼───┤
│ 10 │染色蒸發槽    │THS-28    │TEND      │1     │
├──┼───────┼─────┼─────┼───┤
│ 11 │大自然水塔    │PS-3000   │大自然    │8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規格/型式│   廠牌   │ 數量 │抵押權登│備註                                  │
│    │              │          │          │      │記文號  │                                      │
├──┼───────┼─────┼─────┼───┼────┼───────────────────┤
│ 1  │天車          │THS-63    │TEND      │11    │672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11部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1部。│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11部。                        │
├──┼───────┼─────┼─────┼───┼────┼───────────────────┤
│ 2  │電鍍槽        │CP-100    │TEND      │61    │672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61部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61部。│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61部。                        │
├──┼───────┼─────┼─────┼───┼────┼───────────────────┤
│ 3  │堆高機        │CP-250    │TOYOTA    │1     │672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部。│
├──┼───────┼─────┼─────┼───┼────┼───────────────────┤
│ 4  │冷凍機        │HP-184    │ALKA      │4     │672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4 部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4 部。│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4 部。                        │
├──┼───────┼─────┼─────┼───┼────┼───────────────────┤
│ 5  │整流器        │ST-210    │TANK      │8     │672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8 部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8 部。│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8 部。                        │
├──┼───────┼─────┼─────┼───┼────┼───────────────────┤
│ 6  │吊架          │THS-700   │TEND      │8000  │672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8000個│
│    │              │          │          │      │        │。                                    │
├──┼───────┼─────┼─────┼───┼────┼───────────────────┤
│ 7  │手推車        │THS-200   │TEND      │50    │672     │100 年度司執字第86480 號點交39台完畢。│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50台。│
├──┼───────┼─────┼─────┼───┼────┼───────────────────┤
│ 8  │空污設備      │XPH-101   │TEND      │4     │672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4 部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4 部。│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4 部。                        │
├──┼───────┼─────┼─────┼───┼────┼───────────────────┤
│ 9  │志豪鍋爐      │NTH-100   │INDTN     │2     │672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2 部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部。│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2 部。                        │
├──┼───────┼─────┼─────┼───┼────┼───────────────────┤
│10  │污泥脫水機    │CP-432    │RIDS      │2     │672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2 部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部。│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2 部。                        │
├──┼───────┼─────┼─────┼───┼────┼───────────────────┤
│11  │蒸氣烤箱      │THS-5     │TEND      │1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1 台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1 台。                        │
├──┼───────┼─────┼─────┼───┼────┼───────────────────┤
│12  │熱能脫水機    │ACO       │TEND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13  │純水機        │SCR2008   │雙詮      │1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1 台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1 台。                        │
├──┼───────┼─────┼─────┼───┼────┼───────────────────┤
│14  │排風機        │700型     │孟鋒      │8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8 個。│
├──┼───────┼─────┼─────┼───┼────┼───────────────────┤
│15  │染色蒸發槽    │THS-28    │TEND      │1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1 座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座。│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1 座。                        │
├──┼───────┼─────┼─────┼───┼────┼───────────────────┤
│16  │封口槽        │THS-41    │TEND      │1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1 座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座。│
├──┼───────┼─────┼─────┼───┼────┼───────────────────┤
│17  │廢水處理槽    │PT-1500   │INDTN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座。│
├──┼───────┼─────┼─────┼───┼────┼───────────────────┤
│18  │抽風機        │W-4       │TEND      │7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7 台。│
├──┼───────┼─────┼─────┼───┼────┼───────────────────┤
│19  │小烤箱        │W-6       │長盈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台。│
├──┼───────┼─────┼─────┼───┼────┼───────────────────┤
│20  │濾水器        │W-9       │淨泉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21  │塑膠焊接機    │W-10      │TEND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22  │點焊機        │T-3001AD  │DA80K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台。│
├──┼───────┼─────┼─────┼───┼────┼───────────────────┤
│23  │打包機        │JN740     │長立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24  │印字機        │網印機50  │恒基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25  │輸送帶        │SD40022   │恒基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條。│
├──┼───────┼─────┼─────┼───┼────┼───────────────────┤
│26  │研磨機        │G-30-50   │大正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27  │噴霧機        │1/2碼     │大正      │5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5 台。│
├──┼───────┼─────┼─────┼───┼────┼───────────────────┤
│28  │沉水馬達      │SUS316    │萊茵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台。│
├──┼───────┼─────┼─────┼───┼────┼───────────────────┤
│29  │攻牙機        │YS75      │乙太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台。│
├──┼───────┼─────┼─────┼───┼────┼───────────────────┤
│30  │封口過濾機    │W-19      │濾象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31  │空氣壓縮機    │CNSC112C  │兆盛      │3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3 台。│
├──┼───────┼─────┼─────┼───┼────┼───────────────────┤
│32  │空氣乾燥機    │CNSC112C  │兆盛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33  │台車          │THS-22    │TEND      │4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4 台。│
├──┼───────┼─────┼─────┼───┼────┼───────────────────┤
│34  │膜厚機        │ISOSCOPE  │西德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35  │耐酸鹼還原機  │TS-1      │SUNTEX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台。│
├──┼───────┼─────┼─────┼───┼────┼───────────────────┤
│36  │大自然水塔    │PS-3000   │大自然    │8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8 個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8 個。│
│    │              │          │          │      │        │105 年度上字第273 號判決確定原告善意取│
│    │              │          │          │      │        │得所有權8 個。                        │
├──┼───────┼─────┼─────┼───┼────┼───────────────────┤
│37  │拖板車        │W-29      │活力牌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38  │發電機        │W-31      │東元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台。│
├──┼───────┼─────┼─────┼───┼────┼───────────────────┤
│39  │鍋爐蒸氣回收桶│J-32      │鎮爵      │1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 個。│
├──┼───────┼─────┼─────┼───┼────┼───────────────────┤
│40  │儲水槽        │THS-33    │TEND      │4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4 座。│
├──┼───────┼─────┼─────┼───┼────┼───────────────────┤
│41  │前處理藥水槽  │THS-34    │TEND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座。│
├──┼───────┼─────┼─────┼───┼────┼───────────────────┤
│42  │存放藥劑降溫槽│THS-35    │TEND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座。│
├──┼───────┼─────┼─────┼───┼────┼───────────────────┤
│43  │鍋爐油桶      │J-37      │鎮爵      │2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2 個。│
├──┼───────┼─────┼─────┼───┼────┼───────────────────┤
│44  │前處理桶      │THS-38    │TEND      │18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18個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18個。│
├──┼───────┼─────┼─────┼───┼────┼───────────────────┤
│45  │陽極桶        │THS-39    │TEND      │8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8 個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8 個。│
├──┼───────┼─────┼─────┼───┼────┼───────────────────┤
│46  │染色桶        │THS-40    │TEND      │34    │733     │99年度司執字第78848 號點交34個完畢。  │
│    │              │          │          │      │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34個。│
├──┼───────┼─────┼─────┼───┼────┼───────────────────┤
│47  │吊具推車      │THS-40    │璟宏      │39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39個。│
├──┼───────┼─────┼─────┼───┼────┼───────────────────┤
│48  │冷卻水塔      │CBC-30    │良機      │4     │733     │107 年度司執字第36541 號聲請點交4 個。│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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