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松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7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萬3181元(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