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松根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皓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77號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第一審核
定訴訟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萬3181元(見本院卷第69頁
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