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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 上訴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77號第三人異議之
  • 被告
    何松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松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7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值為新臺幣(下同)94萬3181元(見本院卷第69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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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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