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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14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14號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梁家偉
被告
賴水生
被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01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收受裁定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91號定駁回其聲請確定。

四、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無理由,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如數補繳裁判費,然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1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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