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14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梁家偉
- 被告
- 賴水生
- 被告
-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01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收受裁定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107年11月5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91號定駁回其聲請確定。
四、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無理由,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如數補繳裁判費,然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