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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552號

原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告
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巧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8,726 元,及自民國107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頁)。嗣於108 年1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利息起算時點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2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經營室內裝修相關業務,而向原告購買相關水電原物料,迄至107 年6 月底,尚有共計1,478,726 元之貨款尚未給付。經原告陸續催討,被告乃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交原告收執,且向原告表示其週轉出現狀況,懇請原告再予寬限,惟原告就此表示礙難同意,嗣將前揭支票交由銀行託收,詎遭退票,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78,72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 頁至第4 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無從斟酌其意見,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正。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規定。查被告向原告購買貨物,尚有1,478,726 元買賣價金未給付,又本件買賣價金核屬已定期限之給付,已如前述,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為請求,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

肆、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78,726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 年11月16日(見本院卷第18頁、第1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付  款  人│ 帳  號 │ 票據號碼 │
│    │              │        │台幣)      │          │        │          │
├──┼───────┼────┼──────┼─────┼────┼─────┤
│ 1  │巧悅室內裝修工│107年6月│  150,007元 │三信商業銀│000000-0│AA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30日    │            │行台中分行│        │          │
│    │              │        │            │          │        │          │
├──┼───────┼────┼──────┼─────┼────┼─────┤
│ 2  │巧悅室內裝修工│107年5月│1,328,719元 │三信商業銀│000000-0│AA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31日    │            │行台中分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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