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科爾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瑜 被上 訴 人 鄭忠璧即又睿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