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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訴人
科爾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宛瑜
被上訴人
鄭忠璧即又睿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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