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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黃綵君
  •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 上訴人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因與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36號上 訴 人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訴人因與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736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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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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