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36號上 訴 人 勇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汝 上訴人因與新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736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