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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0號

原告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幸樺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捷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315元。惟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466,744元,有該日準備書狀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66,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原告僅繳納19,315元,尚欠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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