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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

交付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89號

上訴人
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惠
被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8,129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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