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智慧互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