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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陳淑珠
上訴人
陳振成
被上訴人
豐泰開發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801元【上訴人應拆除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之部分建物(座落於臺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面積為19.77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萬1300元/平方公尺=61萬8,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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