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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8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884號

原告
許聖青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被告
陳明智
被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被告陳明智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明智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向原告購買坐落於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雙方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陳明智依約應給付買賣價金,並以其配偶為負責人之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恩典公司)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作為給付價金之方式,惟屆期均遭退票,被告對債務亦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票、支票、退票理由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59頁、第99頁至第101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明智向原告購買不動產,迄未給付買賣價款,則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明智給付買賣價款116萬5409元,即屬有據。又原告執有被告恩典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故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恩典公司給付票款,亦有理由。

(三)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明智、恩典生物公司應各依買賣、票據之法律關係,對原告價款及票據債權負有給付之義務,則依前揭說明,被告陳明智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與被告恩典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應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惟原告於本件僅聲明請求被告陳明智與恩典公司負共同給付義務,未逾前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給付範圍,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6萬54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陳明智自108年2月24日起、被告恩典公司自108年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雖未聲請宣告免假執行,惟因其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且亦未提出任何陳述之答辯,為兼顧其權益,本院依職權宣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退票日        │票面金額  │
├──┼─────┼──────┼───────┼─────┤
│ 1  │本票      │恩典生物科技│106年12月20日 │20萬元    │
│    │CA6366876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2  │本票      │恩典生物科技│107年1月22日  │20萬元    │
│    │CA6366877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3  │本票      │恩典生物科技│107年2月21日  │20萬元    │
│    │CA636687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4  │本票      │恩典生物科技│107年3月20日  │20萬元    │
│    │CA636687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5  │支票      │恩典生物科技│107年1月2日   │10萬5854元│
│    │ND1718422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6  │支票      │恩典生物科技│107年1月22日  │9萬4566元 │
│    │ND1718208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7  │支票      │恩典生物科技│106年11月30日 │9萬4736元 │
│    │JA6547560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8  │支票      │恩典生物科技│106年12月6日  │4萬5345元 │
│    │ND1718378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 9  │支票      │恩典生物科技│106年12月20日 │2萬4908元 │
│    │ND1718292 │有限公司    │              │          │
│    │          │胡碧如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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