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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

原告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告
廖閔啟即潔威爾消毒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兩造所主張之溢水原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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