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00號原 告 林惠君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被 告 廖閔啟即潔威爾消毒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兩造所主張之溢水原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8年7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綉燕